案例一:遭遇火灾得不到赔付
年初,张先生在当地某保险公司购买了5份安居综合保险。合同约定:每份安居综合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是1.5万元,其中家庭财产保险金额是1万元,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限额是5000元,保险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
不久,张先生家中一小家电发生故障,意外引发火灾,家中不少物品受到了严重损伤。心烦意乱的张先生先是做了现场清理,然后便请人把那些烧伤受损的物件全部拉走了。当时的火灾现场,张先生也未进行拍照。
第二天,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他了解相关情况后,给予他的答复是,房屋修缮费保险公司会酌情赔付,但烧损的家用电器因无法核实情况,无法证实其数量及价值,不会予以赔偿。张先生大感意外,想不到结果会是这样。
保险专家解释:投保人家中若发生了类似意外,首先要做的是保护好损失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勘查定损。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到达,自己应把现场状况多方位进行拍照留存,以备保险公司在定损时有“据”可查。
案例二:车险定损费用被低估
2014年2月,刘先生驾车出门时,与迎面驶来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自己的车不能正常行驶。事故发生后,刘先生打电话给交警和车辆保险承保公司。交警认定刘先生负全责。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给出的车辆损失评估价格太低:一则刘先生的车要靠吊车和拖车的帮助才能送去修理厂,这会产生费用;二则保险公司给出的车辆损失评估价格只有损失价格的一半。
多次协商未果,刘先生便自行修理,同时申请物价局进行物价定损。之后,刘先生一纸诉状把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车辆修理费、拖车费、吊车费等费用。最终,刘先生打赢了官司。
保险专家提醒:在现实生活中,定损费用严重低估的情形也常有发生,遇到类似情况,不妨先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假如协商不妥,最好便像刘先生一样,采取委托物价局对维修费用定价,并诉诸法院去解决。
案例三:离婚养老保险也要分
2014年5月,由于家庭琐事的隔阂,王女士和马先生夫妻决定离婚。但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双方对马先生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的3万余元产生了分歧,王女士认为,马先生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的3万余元,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属于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马先生则认为这是个人财产,不应分割。那王女士和马先生的说法,谁是正确的呢?
保险专家提醒: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商业保险,如果是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或继受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依此可见,马先生个人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的保险费3万余元,应分给王女士一半,也就是说1.5万余元是应该分给王女士的,但因个人养老金账户保险费用支取的特殊性,不能随便支取,则可以采取变通的办法,马先生拿1.5万余元现金补偿给王女士即可。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当发生意外时投保人首先要做的是保护好损失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勘查定损。当车险定损费用被低估时不妨先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当离婚时养老保险应当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