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迟到同事圆谎, 工伤认定遇麻烦
我们周围,常常有职工因工受伤而“流血”,又因工伤官司久拖不决再“流泪”的现象。
自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施行,经过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的修改,到今年已经十年了,但是,什么样的是工伤,工伤认定如何进行,仍然存在很多争议和认识“误区”,反复利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手段,造成工伤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严重影响了职工合法权益和企业经营秩序。新闻媒体者从近年来发生的工伤认定争议案件中,选择了几类比较常见的争议以案说法,希望能对职工和企业有所帮助。
事件
陈女是迁西某食品公司包装车间的职工,单位为其投保了工伤保险。2012年8月25日早7点,上班点名时,有人替陈女请假,说陈女家中有事要迟到一会儿。就在此时,陈女驾驶摩托车在上班途中,行至某加油站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交警部门认定陈女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3年5月15日,唐山市人社局根据陈女的申请,认定陈女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认定为工伤。
某食品公司不服该结论,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认定为工伤的结论。某食品公司诉至迁西县法院。
说法
食品公司诉称,请假与交通事故相矛盾:陈女如能在七点上班,就不会请假;陈女在七点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不是去单位上班。并且,查阅报警记录,陈女事发当日未报警。
唐山市人社局向法院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班路线图,证人刘某和郑某的证人证言,以证明陈女发生交通事故过程的确属上班途中的事实。
2013年11月6日,迁西县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唐山市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书。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来进行调整,必须要遵循一般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要明白职工上班迟到和下班早退,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一般行为,并不影响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上班迟到同事圆谎那么工伤认定就会很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