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非法集资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一、非法集资的成因
非法集资在我国当前比较突出,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而迫切的急功近利心理则是出现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诱因。
集资者想获取暴利,希望不劳而获;被集资者,也希望通过高息短期内获得高额回报,双方都有这样一种“逐利”的心理。 同时,被集资者还有一种从众的心理,许多群众看到集资者对初期的被集资者很快给予投桃报李,就会产生从众的心理,导致盲目跟风,一拥而上。
被集资者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1、缺乏理性思考,幻想“一夜暴富”。2、怀有参赌心理,明知有风险,但难抵诱惑,冒险一试。3、已经知道是陷阱,有的甚至曾经“折”过,但还是甘当帮手欺骗别人,借以扳回自己的损失,这类人往往是非法集资活动中的骨干或者“中层”,他们既自己投资,也在别人的投资中获利,他们往往既是受害者又是帮凶。
从客观上来讲,广大群众对于生活的预期比较担忧,比如说房价居高不下,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机制不健全,都希望“钱生钱”,而目前公众投资渠道相对比较狭窄,从而产生了一个巨大的“买方市场”,这就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孳生的温床。
二、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1、骗取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
非法集资目的是骗取公众的个人资财,非法集资公司表面上虽为实体,但多数与其他企业并没有交易结算关系,即使有部分资金用作投资,也根本不会产生他们承诺的收益。其本质就是靠不断的被集资者的参与来维持。因为其运作手段是用后期吸收的资金兑现前期资金本息,所以有一天必然会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融资活动全面崩盘,非法集资者卷款而逃,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不安定。
2、使弱势群体雪上加霜
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往往是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很多是老年人和下岗职工。他们渴望致富但又苦于没有渠道,极易受到诱惑和欺骗,成为非法集资活动中底层的主要成员。当他们以参赌心态进行“投资”时,很多人动用了养老金、购房款,甚至孩子的教育费用。
3、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事后反映最强烈的是对政府的问责: 为什么非法集资天长日久才被有关部门发现? 为什么会有政府官员参加非法集资公司的庆典? 为什么集资者会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为什么集资者会堂而皇之地在新闻媒体做广告?……
由于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一旦案发造成损失,受害者往往强调非法集资者有以上原因而要求政府赔偿,从而酿成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