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国内旅游达7.4亿人次, 出境旅游粗略估算也有几百万人次,若以国内最大的旅行社——国旅总社现定保费30元/人计, 一年仅国内旅游就有200多亿元的巨额保费收入。而就目前的市场容量来看, 旅游保险每年至少应该有70亿元的保费收入。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旅游保险市场远未像人们预期的那样红火。实际上,除了20%左右的团队游客由旅行社办理保险外,大部分散客出游均处于无保状态,保险公司自然也未能从中获得利益。
据笔者分析,以往旅游保险市场如此冷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消费者保险意识差。很多游客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出外旅游就那么几天,甚至对旅游保险采取抵触的态度。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险种少,与市场需求脱节。以往游客出游仅有4个类型的保险可供选择,即旅游救助保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 旅客意外伤害险、住宿游客人身保险。这实际上是以普通的意外伤害保险来代替旅游保险,旅游保险自身的定位不清。所以针对游客个人开办的旅游保险险种一直处于疲软状态,险种顺利开展必需的“大数法则”基础十分薄弱,经营风险很大。三是投保方式有欠缺。目前大多数的旅游意外险只卖团体险,而对于自助旅游的个人暂不承保。四是销售手段落后。目前旅游保险投保的渠道包括旅行社代理、机票点代售、网上投保三种,代售的网点还不多,很不方便顾客投保。五是技术水平低。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保险公司对自助游的风险控制束手无策。自助游者相对缺乏对特定景区风险状况的了解,加之旅行者个人的旅行经验、身体素质都各不相同,为保险公司选择承保对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且游客一旦出险多在外地,也对保险公司的准确、及时理赔提出了挑战。
但今年的旅游保险市场注定与往年大不一样,因为国家旅游局去年正式颁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该规定要求从2001年9月1日起,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意外险则由游客自愿购买。旅行社应当对下列责任投保责任保险: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的赔偿责任、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害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等。旅行社办理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标准是,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不低于8万元人民币,入境旅游、 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不低于16万元人民币。
这一规定的出台,从保险公司角度讲,将普通旅游风险的投保人“置换”为旅行社,且以法规的形式规定强制投保,结果当然是拓展了承保对象,降低了经营风险。从游客角度看,则迫使其改变以往那种躺在旅行社身上“等靠要”的习惯,树立起自己替自己买保险的意识。因为旅游意外险已经从法定保险被“贬为”自愿保险。同时,从本质上看,保险公司支付给旅行社的赔款实际上是对游客的补偿,所以该规定也为游客间接提供了权益保障机制。从旅行社角度看,该规定使其能够通过支付定额的保险费就将数量不可预见的民事赔偿风险“锁定”。所以它大可放心地去客观界定对游客的赔偿责任,从而减少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利益冲突,最终促进旅游业务的提升。
应当说,新规定的出台不是偶然的,而是暗合了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保险界认为,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大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的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后来扩展到一切财产保险);第二阶段是人寿保险;第三阶段是责任保险。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民事活动急剧增加,人们的索赔意识不断增强。为应对各种层出不穷民事赔偿事故,政府应出台种种细致的法律法规,界定当事人的责任以减少纠纷。而法律的完善正是保险业在由承保物质利益风险,扩展到承保人身风险后,在扩展到承保各种法律风险的必要前提。所以《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的问世既是我国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结果,又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充当社会发展“稳定器”与“推进剂”的具体表现。
但我们应该明白,该规定的出台只是为了游客、旅行社转嫁风险和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的提供了平台,至于其能否真正转化为“福利”,还得依赖他们自身的能动性。保险公司要不断地改进服务、完善险种条款、扩大宣传力度,非此不能借得该规定的“东风”。游客则要耐心地去比较旅游意外险和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障范围的异同,避免无效的重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