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三门峡市旅游局旅游管理科有关人士介绍,国家出台《责任保险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该科具体负责落实此项业务的王巍告诉记者,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旅游业发展很快,为规范旅游业发展,1997年,国家旅游局以第9号局长令颁发了《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意外保险规定》),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旅游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但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意外保险规定》在施行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王巍举例说,《意外保险规定》由于规定保费由旅游者出,容易造成旅行社误以为旅游意外保险转移自己风险,保险公司可以替自己赔付的错觉,从而减低旅行社的责任感,无形中增加了旅游者的旅游风险。而根据《意外保险规定》,当旅游者出险以后,其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依然可以依有关规定向旅行社要求责任赔偿,这同时也加大了旅行社的风险。此外《意外保险规定》中强制旅行社为旅行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也不符合《保险法》中有关保险自愿的规定。况且,自我国颁布《保险法》后,明确财险、寿险分离,原来在寿险公司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已不符合这方面的要求。几年前,就有一些旅游界和法律界的有识之士对类似的问题提出过疑问,国家旅游局也早在1999年就开始研究修改《意外保险规定》存在的有关问题,并于2000年初完成修改初稿,经在全国多次征求意见后,才形成现在的《责任保险规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营业部副经理何小奇也认为,《责任保险规定》可有效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的合法权益。何小奇说,根据《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应对下列责任投保责任保险: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的赔偿责任,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害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等。而旅游意外伤害险及保额,则由游客自己决定是否投保。新的《责任保险规定》最大的特点,就是从原来被保险人是旅游者改为现在的被保险人是旅行社。一旦发生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造成旅游者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可代表旅行社向旅行者提供赔付,这样既转嫁了旅行社的责任风险,也保障了旅游者的利益。因此,新的《责任保险规定》对理顺保险各方面的关系,确保我国旅游业健康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对于《责任保险规定》的实行,三门峡市的大部分旅行社都表示可以理解。8月30日,三门峡市旅游局就此召开了专题会议,会后不久,就有一些旅行社主动找到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缴纳了保费。从保险公司方面得来的资料,截至目前,全市12家旅行社中已有7家与保险公司达成了此保险协议。但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对于这个新出台的保险政策,并不是每一家旅行社都能够正确认识,三门峡市区某家旅行社负责人就对自己每年“凭空白缴”万余元的保险费表示不满,认为这样会加大旅行社成本,使本来就艰难的旅行社更加雪上加霜。对此,何小奇的解释是,任何一个险种的投保,保的都是“万一”。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当然都不愿意旅行事故的发生,但是“万一”发生这样的事故,投保与不投保就有了明显差别。从“保险”的角度考虑,参加此项保险对旅行社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
“十一旅游黄金周”即将到来,想要出门的游客最关心的当然是自己的旅途安全了。对于投保和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社团,您更愿意参加哪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