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险企投资步伐的加快,不少险企在经营保险业务的同时,开始涉猎各类金融服务领域,然而随之而来的经营风险也在积聚。为了引导保险行业发展,保监会发布“信披1号文”,明确投资方式、交易限制。
上周四,保监会发布了险企投资信息披露新规,要求险企高管不得兼任非保险子公司高管,签订交易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并上报关联交易,然而信披新规虽然剑指不当关联交易等突出问题,但由于只有规则没有处罚,被指欠完善。
据了解,5月22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信披1号文”),要求险企与关联方之间开展办理银行存款(活期存款除外)业务,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等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旨在及时了解此方面存在的风险,防范险企与股东方等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保监会明确投资方式、交易限制
保监会发布业内首个针对非保险子公司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险企和其非保险子公司之间的投资方式、交易限制。
投资方式方面,保监会表示,除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明确允许的情形外,保险公司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保险公司不能以对被投资对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对外投资;除承诺认购被投资对象发行的股权或股票等有价证券或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外,保险公司不能就将来在一定情况下有义务向被投资对象增加投资或进行资本协助、认购被投资对象发行的债券等作出承诺。
交易限制方面,除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或保监会明确允许的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为非保险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不得认购非保险子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向非保险子公司提供资金借贷。
“保险公司和其非保险子公司的关系不能含糊不清”一位大型险企保险分析师向媒体表示,上述的交易限制,主要是资本交易方面,主要也是为了把持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不能因为一项投资而使自己“深陷泥潭”。
此外,信披1号文还要求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及时编制公告在公司官网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包括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等多方面内容,限制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
当然,保监会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有一些相关规定,比如对外严重违反资金运用有关规定的,将责令调整负责人、对公司进行整顿或限制从事相关业务等,并协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险企高管不得兼任非保险子公司高管
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应当与非保险子公司间建立人员、资金、业务、信息等方面的防火墙,避免风险由非保险子公司传递至保险公司。
其中,防火墙包括人财物隔离和身份隔离。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应确保非保险子公司的业务、财务独立于保险公司。
(1)人财物隔离方面,除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明确允许的情形外,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非保险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身份隔离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商标、字号管理,明确非保险子公司使用本公司商标、字号的具体方式和权限等,避免声誉风险传递。
《投资快报》媒体发现,险企高管兼职子公司高管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根据生命人寿年度财报显示,2013年新纳入生命人寿财务报表的深圳市生命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德前海基础设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负责人就是生命人寿总经理张汉平;此外还有泰康人寿助理总裁刘挺军兼任泰康人寿旗下泰康昌盛投资公司总经理等等。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首先是需要行业自律,如果监管通过检查发展存在问题,很可能依据其他的法规进行处罚。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保险行业资讯,敬请关注慧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