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伤残等级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身份的伤残者由于受伤原因不同,将适用于不同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现实生活中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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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公安部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发布单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慧择提示:受伤原因不同、受伤者身份不同,将导致受伤者使用于不同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从而保证索赔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