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尔文12号高发轻症定义偏严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对高发轻症设置了不合理年龄限制。产品条款明确约定,不典型急性心肌梗塞等最高发心脑血管轻症,仅对被保险人70周岁前的确诊病症承担赔付责任,70周岁后确诊即便符合其他理赔条件,也无法获赔,这一约定显著严格于绝大多数同类重疾险无额外年龄限制的常规约定。
70岁后是心脑血管轻症的高发年龄段,该限制直接压缩了终身保障的责任范围,将老年阶段核心高发轻症风险排除在外,对侧重终身保障、老年风险覆盖的投保人而言,属于明显的保障缺陷,大幅降低了产品保障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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