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意外保险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机动车辆、客运列车、客运轮船或民航飞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给付相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全数,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事故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机动车辆、客运列车、客运轮船或民航飞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废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照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每份保险金额中飞机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人民币300000元;轮船和火车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人民币150000元;机动车辆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