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见证方: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强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建筑行业职工在施工现场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合理的经济补偿,分散企业的事故风险,维护社会的稳定。经甲乙双方相互协商,并通过见证,特订立保险协议如下:

  一、投保范围

  1、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要求,所有在辖区注册及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装饰、装修等建筑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都必须办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项目部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公司给付对应项目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3、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公乘坐本单位车辆外出和上下班途中,以及所在单位指派临时从事与该建筑工程相关的工作,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伤残的,按保险责任的第1、2款给付。[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