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简称“个意(200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但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九、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因手术(包括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一、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
  十四、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