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条款

保险范围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具备相应修理资质的修车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
  (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
  (二)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玻璃单独破碎;
  (五)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
  (六)减值损失;
  (七)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