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小额贷款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根据中发[2002]12号和赣发[2002]13号文件精神,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对于诚实守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针对他们在创业过程中缺乏启动资金和信用担保,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实际困难,由政府设立再就业担保基金,通过再就业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银行申请的专项再就业小额贷款。

再就业小额贷款条件
  必须具有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地和30%以上的自有资金;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还贷能力;有承办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借款人须在承办银行开户,并无不良记录,属所在社区居委会的常住户口。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申请小额贷款,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生产经营场地和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及自有流动资金,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经营项目市场前景较好,具有较好收益和还贷能力。

再就业小额贷款额度
  个人申请贷款额度在2万元以内;合伙经营的按每人2万元计,最多不超过6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取得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在规定期限内由国家贴息,从事其它项目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由借款人支付。

再就业小额贷款办理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或合伙经营实体申请贷款,应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居委会或企业提出申请,填写《赣州市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经核实后符合贷款对象和规定条件的,向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推荐。经初审属实,报市再就业办。审查同意后,将全套资料交承办银行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由申请人直接到承办银行办理贷款有关手续。承办银行按有关贷款审批程序申报同意后,办妥抵押登记或质押止付、落实保证人等手续后,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