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风险是指国家不能利用正常渠道按期偿还国债本息的可能性,或者说形成政府偿债危机的可能性。政府偿债危机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在其他支出项目正常保证的前提下,政府不能按期偿付到期债务;二是挪用其他支出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这当然造成其他支出项目资金保证程度下降;三是开辟不正常的资金来源渠道用于偿债,比如发行货币,过分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等。国债风险就是存在于国债正常运行和偿债危机之间的一个中间环节。它一方面有危险性,另一方面也有可控性。影响国债风险程度的因素有许多,如经常性财政收入规模、一般性财政支出的资金使用情况、国债期限结构、国债资金使用效率等。但毫无疑问,最主要的因素是国债发行规模。

  学术界评价国债发行国债规模的指标主要是国债负担率(国债余额占当年GDP的比重)、债务依存度(当年国债发行额占财政支出的比率)、国债偿债率(国债本息偿付额与当年财政收入的比率)。截止1999年底,我国政府国债余额已达9362.7亿元,国债负担率为11.41%.这个数字虽然低于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30-50%的水平,与《马约》规定的欧盟国家60%的警戒线也有一定的距离,但是,第一,发达国家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大多在40-50%之间,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预算集中率也在25-30%之间,而我国在经过几年的恢复性增长后,年的财政收入也只达到GDP的15%,这使得我国国债负担率的警戒线肯定远远低于其他国家。第二,我国2000在社会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正在有越来越多的所谓“隐性债务显性化”(1998年,中央发行2700亿元特种国债,用于补充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就是隐性债务显性化的实例)。有专家测算,如加上财政欠发工资、粮食企业亏损挂账、国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养老保险欠账等隐性和或有债务,中国政府的实际国债负担率可能超过100%.第三,从纵向看,我国国债负担率增长速度过快,已经远远超过正常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1997-2000年,历年累积债务余额的平均增长速度达到37.97%.第四,也是最重要的,即使国债负担率被控制在可容许的限度内,也决不说明国家财政不存在国债风险和财政风险。因为,国债负担率只反映一般社会成员对国债负担的感受,并不代表国家财政对自身债务负担的感受。即使国债负担率低,只是说社会经济有承受更重国债负担的能力(社会应债能力较强),并不说明国家有足够的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这就好比在民间信用中,贷款方有借贷能力,但借款人未必有偿还能力一样。如果一国财政因为自身的原因,到期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势必动摇国民承购新债的信心,这时即使社会经济中有充分的容纳国债的空间,政府的发债计划也很难实现。因此,如果不能说国债负担率与国债风险和财政风险是毫无关系的话,起码这几个概念之间不存在什么直接联系。

  我们认为,最能说明国债风险程度的指标是直接债务主体的债务依存度和偿债率。因为,只有这两个指标是形成国债负担的内因,是构成国债风险的主观因素。我国的直接债务主体是中央政府,因此,评价国债风险的主体指标就是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及其偿债率。显然,这两个指标传递给我们的信息并不乐观。1994年,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就达到58.6%,1999年更是高达89.2%,远远超过30%的国际警戒线。国债偿债率1998年为23.8%,1999年为16.8%,均已超过10%的国际警戒线(国债偿债率之所以有所下降,主要是因为近几年增发的长期建设国债尚未捱到偿付期)。另外,我们认为,当年发行的国债中用于本年还本付息的比例也是衡量政府偿债能力的重要标志,1996年这一比例达到66.2%,1998年更高达70%,近两年依然维持在50%左右。

  综上所述,我国国债负担过重,国债风险已露端倪,是不容争辩的事实,我们不应以几个指标之间的相互矛盾、国债负担率不高,来作为我国不存在国债风险和财政风险的聊以自慰的借口,正确的态度应该是认真分析国债负担过重的原因,找出降低国债负担,缓解国债风险和财政风险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