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要享受退休金待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二)缴费年限达到要求。了解退休和非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1、根据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可以按照个人参保的方式继续缴纳社保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止。但如果该人在达到退休年龄以前从来没有参过养老保险,则不能够办理延续缴费。
例:一参保工人,女,本市户籍,现年53周岁,在其50周岁前已在珠海参加养老保险7年,根据其参保缴费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政策,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需达到15年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条件,其可以以延续缴费的方式继续缴纳8年到其61岁时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了。同样身份及年龄,如果该人在其50周岁前没有任何参保纪录,则不可以办理延续缴费,即使是本市户籍也不可办理。
2、本省户籍的参保人,如果在其到达退休年龄前最后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连续缴费达5年以上,也可在我市办理延续缴费。
珠海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要享受退休金待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有三种情形: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10年,井下、高温、高空工作9年,或者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8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缴费年限达到要求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珠海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1、享受条件:市离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2、待遇标准
(1)丧葬费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有供养关系的可以申领抚恤金,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倍。
珠海养老保险非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1、结算条件:已按规定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
2、结算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有补充养老保险的,同时结算补充养老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