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五七工”?
  “五七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牧、水、电、军工这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过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这些人员多数是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初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进入企业不同岗位的城镇职工家属,因此统称为“五七工”;个别行业企业结合他们的工作性质,在本行业内还有另外一些称呼,比如石油行业企业曾把他们称作“会战家属”,也有行业企业在组织这些人员劳动时结合当时的政治形势,提出了“行动军事化、劳动集体化、思想革命化”的口号,因此又把他们称为“三化工”。
  
  “五七工”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临时工。首先,他们多数是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计划用工不足时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一般都与企业形成了较长时间的劳动关系,并且都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能被企业录用。其次,这种用工形式的存在在计划经济时期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后期有的行业或部门出于政治需要有意识地创造或保留了这一群体。第三,这部分人员参加工作的时间一般都在1980年以前。
  
  “五七工”与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区别是什么?
  “五七工”、“家属工”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在计划经济时期没有劳动部门招工手续,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而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他们在计划经济时期有劳动部门招工手续,是国家正式纳入用工计划统一管理的人员,因此他们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过去没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企业效益不好,没有能力为这些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金平衡角度出发没有积极引导他们进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照国发[1991]33号文件、国发[1995]6号文件、国发[1997]26号文件,他们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群体,将他们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等于将他们早已拥有的参保权还给他们。而“五七工”、“家属工”没有劳动部门的招工手续,在计划经济时期就业与保障一体化的体制下,劳动部门按照计划指标给了某人招工手续,就等于同时给予了他的养老保障权益,因此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并没有赋予他们养老保障权益,从理论上看,他们的养老保障权益在企业或其它用人单位。
  
  为何要解决五七工养老保险问题?
  解决“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养老保障问题既有历史意义,又有现实意义。
  第一,解决“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步骤。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因此,解决“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障问题是完善各省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不把这部分群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起码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不健全的。
  
  第二,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是保障民生的需要。农村人口一般有土地作为养老保障,尽管土地保障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遇到了很多困难,但确能给广大农民提供最起码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五七工”、“家属工”作为城镇人口,他们没有土地作为养老保障,也没有制度性的养老保障。
  
  第三,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是各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清盘”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拉动内需、刺激各省区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