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
  一、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范围
  依法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按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二、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应核定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2010年为10581.67元。
  2、缴存比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
  3、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20%的缴存比例确定,即2010年度分别为2116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暂时分别按照上年度七区38元、五市31元进行申报,待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有关青岛市职工2009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政策后,再做调整。
  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或缴存比例超过12%的,其超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准确核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上、下限规定,抓紧时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申报手续,确保按规定及时完成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