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指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自身建设,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勤奋工作,通过全市各级中心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不断加快,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业务发展、增值收益等各项工作都有了长足发展,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城镇住房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心在通过2007年度市级文明机关和市级文明单位复查的基础上,被评为2008年度省级文明单位,计财科还被授予省级“青年文明号”。连续三年被省财政厅、建设厅等七部门评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单位”,被省档案局评为“一级档案管理单位”。在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被评为先进单位,班子考核被评为优秀档次,并先后荣获济宁市“先进基层党组织”、“职业道德建设十佳单位”、“理论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五一劳动奖状单位”、“部门包村干部驻村工作先进部门”等荣誉称号,连续第二年在全市“双评”活动中被群众评为满意单位。
  
  济宁住房公积金联系方式:
  济宁住房公积金地址:济宁市市中区光河路99号
  济宁住房公积金邮编:277000
  济宁住房公积金电话:0537—12329
  济宁住房公积金网址:www.gjj.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