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对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
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4、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5、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6、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9、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11、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直系血亲可以提取。
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应当在解体、破产、废业前统一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住房装修以及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等非自住住房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款。
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合计额。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满两年未再就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退休、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以及出境定居的,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非注销个人账户提取,其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10元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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