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住房公积金缴纳
  一、缴存登记及帐户设立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工、农、建、交银行)网点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二、汇缴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缴存人员未发生变动时,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汇缴书》,持转账支票或现金到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网点办理汇缴手续。缴存人员变动时,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汇缴书》、《重庆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持转账支票或现金到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网点办理汇缴手续。

  三、补缴
  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到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网点办理补缴手续: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交的;因故漏缴的;错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后需要补回的;以前应建却未建的;职工工资增加或缴存比例提高未按时缴交的;为职工错缴需做补缴的。所需要资料:《重庆市公积金补缴书》、《重庆市住房公积金补交清册》。

  四、缓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近期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报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办理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缓缴期满后如需继续缓缴,需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办理缓缴所需要资料:《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的申请》;《缓缴审批表》;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决议;近期财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