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的计划设置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
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一、适用少儿计划:
(1)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7的原因确诊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8(一种
或多种,下同),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
费
9(若已发生理赔,则应扣除相应的理赔金额),本合同终止;
(2)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的原因确诊本合同所列的中度疾病10(一种
或多种,下同)或轻度疾病11(一种或多种,下同),本公司不承担且不
再承担给付该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该种轻度疾病的轻
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且不承担该种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的疾病豁免保
险费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3)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的原因确诊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度疾
病或轻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给付因该种疾病产生的疾病
住院津贴保险金;
(4)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12的,本公司不
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若已发生理赔,则应
扣除相应的理赔金额),本合同终止。
二、适用母婴计划:
(1) 自活产新生儿出生后 180 日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13由专
科医生14确诊初次发生15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 2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2%给付疾病
关爱保险金(若有),本合同终止;
(2) 自活产新生儿出生后 180 日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
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中度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2%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给付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有),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给付该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
险金责任,且不承担该种中度疾病的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合同继
续有效;
(3) 自活产新生儿出生后 180 日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
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给付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有),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给付该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
险金责任,且不承担该种轻度疾病的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合同继
续有效;
(4) 自活产新生儿出生后 180 日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
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少儿特定疾病(一种或多种,下
同),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4%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自活产
新生儿出生后 180 日内确诊本合同所列的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一种
或多种,下同),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少儿罕见疾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5) 自活产新生儿出生后 180 日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度疾病
或轻度疾病且接受住院16治疗的,本公司按疾病住院津贴日额的 20%给
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6) 自活产新生儿出生后 180 日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
的,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的原因导致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的,无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