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生育保险条例的出台让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的物质和医疗帮助有据可依,目前它主要包括生育保险费征缴及基金管理、生育保险待遇等内容。

  第二章 生育保险费征缴及基金管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其全部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 0.5%按月缴交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采取由用人单位委托银行托收的方式办理。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来源为: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按本条例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 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连续参加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参保人连续参加生育保险12个月以上的,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十四条 连续参加本市生育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
  在社会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连续参保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