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指出,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不可侵占,同时新旧宅基地都需要政府登记造册,并收取使用登记费。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北实际情况,制定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河北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三条 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畜禽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第四条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 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农村居民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房屋,以及因规划等原因调整宅基地,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六条 村镇建设必须制定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规划应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规划的宅基用地标准应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安排完之前,不得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农村居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建造,楼房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村镇规划调整村内空闲地,但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应服从统一安排,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八条 农村居民不得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造住宅。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建造用于存放生产工具和看守的房屋。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开发土地的数量和实际需要具体规定建房面积。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时,可将房屋作价转让给集体或新的承包人,或自行拆除,原承包人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