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伤保险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药品费+住院服务费。
  上述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三、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按照辅助器具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

  四、生活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按月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按照本人工资福利待遇标准计算,从受伤之日按月发至至评定伤残等级之日止。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六、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按伤残等级确定的月数。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五级、六级伤残的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其中本人工资标准按照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八、伤残津贴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并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来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伤,但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津贴。具体为: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的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其中本人工资标准按照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而应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费用。
  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六级伤残为14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月计算标准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而应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费用。
  具体标准为:伤残赔偿标准。五级伤残为16个月,六级伤残为14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月计算标准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