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医保报销,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医院结算即可,但需按照比例获得赔偿,其中城乡居民最高可报销90%。

  报销比例
  1、城乡居民在市域内协议医疗机构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90%报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6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78%报销;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15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62%报销。
  2、城乡居民在市域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起付线为18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60%报销;参保患者在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一律不予报销(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除外)。
  3、18周岁以下城乡居民(以出院日期为准,按照周岁计算)及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市域内协议医疗机构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15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90%报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78%报销;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8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62%报销。在市域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按照分级诊疗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住院起付线统一为11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60%报销。

  报销流程
  (一)参保患者在市域内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其住院、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均实行即时结算。
  (二)全市各级协议医疗机构统一为参保患者提供财政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包括报销联和医保联),其中,医保联(原件)作为参保患者获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唯一合法凭证,报销联交给患者本人留存。对于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医疗机构,经办机构接收“发票联”作为参保患者获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唯一合法凭证。各级经办机构和协议医疗机构不得向商业保险机构(不含政府主导的大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