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工伤保险赔偿主要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等,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内容。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条件的还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6年为623900元,计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公式为:31195元×20倍=623900元(注:31195元为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2015年江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4084元(由于目前2015年江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未公布,现核定该待遇时,暂按2014年江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14元/月核定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保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每月: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