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2、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
3、《办法》实施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自《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
4、《办法》实施前已参加社会保险但尚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缴费单位自《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
办理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同一统筹层次中其他险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单位参保证明;
4、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