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条件
1.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并不是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也就是说,不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辞职的,包括合同期满、被单位除名、刑满释放人员;
3.按照规定到户口所在地街道或社区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了。
领取材料
1.单位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2.所属区相关部门的失业保险盖章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3.本人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张
4.在所在社区办理的《失业人员登记表》、《失业登记证》以及《失业人员培训登记表》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