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工伤保险赔偿主要包括一级至十级伤残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二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三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六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7)七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0)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