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
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太平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太平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太平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