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
凡首次投保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常住境内,能正常工作、劳动或生活的人员,可作为主被保险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常住境内,能正常工作、劳动或生活的主被保险人的配偶,以及投保时年龄不超过21周岁(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存在身体缺陷或智力障碍的,年龄不超过24周岁),经济上完全依赖主被保险人的未婚子女,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附属被保险人统称为被保险人。除特别指明外,以下各条中与被保险人相关的表述完全适用于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保险费
保险费、交费方式(为趸交或分期支付方式),具体在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当在每一个保险费到期日之前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按合同的规定支付每一笔保险费后,保险人将按时提供保障,直至下一保险费到期日。
合同的交费方式、交费期间由投保人、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准时交纳保险费。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若投保人在以后任何一个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合同自该保险费到期日的24时起中止效力,保险人不承担效力中止日之后的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自合同效力中止后的15日内补交全部欠交保险费,合同恢复效力,保险人继续自上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自合同效力中止后的15日内仍未补交全部欠交保险费,则合同自上一个保险费到期日的24时起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