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5并经医院6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2、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3、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同时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疾 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