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以下方式给 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金无忧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合同中提及的附加金无忧重疾合同是指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金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年龄计算。附加金无忧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身故时附加金无忧重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2、如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如果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合同及附加金无忧重疾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太平人寿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同时终止,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太平人寿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