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若于合同生效起18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 指的轻症疾病,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仅以一次赔付为限,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于合同生效起18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若于合同生效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于合同生效起180日后身故,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2、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180日的限制。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天安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发生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天安人寿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8项情形之一发生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天安人寿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8项情形之一发生轻症疾病的,天安人寿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