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太平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三年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生存,太平人寿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太平人寿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未满 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太平人寿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年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年金受益人可选择向太平人寿申请年金。如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的,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公司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太平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太平人寿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太平人寿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太平人寿不予豁免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