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自您签收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太平洋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太平洋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太平洋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太平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太平洋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太平洋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太平洋向您退还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