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教育金给付:有以下三款供投保时选定,款式选定后不再更改。
A款: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2、13、14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按年分别领取初中教育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按年分别领取高中教育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按年分别领取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领取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合同终止。
B款:有两种领取方式供选择。
1、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按年分别领取高中教育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按年分别领取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领取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合同终止;
2、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5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一次性领取全额教育金,合同终止。
C款:有两种领取方式供选择。
1、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按年分别领取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领取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合同终止;
2、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一次性领取全额教育金,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予受益人,合同终止。
三、疾病身故保障: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致身故,保险人退还所缴保险费予受益人,合同终止;
(二)自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致身故,保险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的全数予受益人,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身故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时,如保单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责任:
(一)第四条第一款中列明的情形;
(二)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门诊、住院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三)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四)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发生上述(一)项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时,如保单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二)至(五)项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按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