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合同时,合众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合众责任的条款,合众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合众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合众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合众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合众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合众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 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合众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第(3)—(10)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合众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