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身故,合众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合同的保险费或按身故时已交的保费的105%返还,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保险责任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合同终止的情形;
(3)主合同或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4)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与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2年,而请求主险诉讼时效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
合同的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交费期限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