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 若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华夏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 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二)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 若于交费期满日之前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华夏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 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
(二)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若于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华夏将按以下三项相比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
(二)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
(三)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华夏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华夏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华夏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