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彩色人生条款指出,该产品提供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酒后驾驶等情况而身故,保险公司不会给予任何赔偿。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 若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华夏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 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二)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 若于交费期满日之前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华夏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 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
  (二)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若于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华夏将按以下三项相比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
  (二)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
  (三)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华夏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华夏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华夏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