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安康重疾保障范围有哪些?它不仅提供重大疾病保障,还提供轻症大病保障,同时提供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功能。

  一、重大疾病保险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九十天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光大永明返还您累计为合同和《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已缴保险费,合同和主合同终止。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给付。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九十天后经初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光大永明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 身故保险金。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患有与首次确诊重大疾病 所属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不同的组中任意一种重大疾病,光大永明按照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给付的额度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患有与前两次确诊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不同的组中任意一种重大疾病,光大永明按照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给付的额度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九十天后经初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主合同终止,合同除第二、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外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额及现金价值 降低为零。光大永明将豁免自确诊日起合同的未来各期保险费。

  三、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九十天内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光大永明返还您累计为合同和《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已缴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缴的保险费),合同和主合同终止。
  (一)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九十天后经初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并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光大永明根据被保险人确诊时的轻症大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二)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患有与首次确诊轻症大病所属组别(参照轻症大病分组)不同的组中任意一种轻症大病,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程度时,光大永明根据被保险人确诊时的轻症大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患有与前二次确诊轻症大病所属组别(参照轻症大病分组)不同的组中任意一种轻症大病,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光大永明根据被保险人确诊时的轻症大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