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太平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太平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110%×(合同的年交保险费+附加百万驾年华B款意外保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合同中提及的附加百万驾年华B款意外保险合同是指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百万驾年华B款意外伤害保险》;
2、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110%×(合同的年交保险费+附加百万驾年华B款意外保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5。
二、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太平按以下方式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110%×(合同的年交保险费+附加百万驾年华B款意外保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太平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