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材料
(一)出院证;(出院证必须加盖医务专用章,市外就医还需所住医院对参保病人本人身份确认签章)
(二)治疗情况及费用清单;作有关医疗检查的,需提供检查报告;(诊疗项目、治疗项目、药品项目等逐日清单和费用结算明细清单需由患者或亲属签字)
(三)复式处方;(必须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并由患者或亲属签字)
(四)结算凭证;(必须使用财政、税务监制的结算专用票据)
(五)特殊用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审批意见;
(六)稽核部门或相关部门对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的调查核实意见;
(七)特殊情况下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报销流程
(一)参保人员个人申报结算在市外发生的住院费、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离休干部医疗费等,应齐备《办事指南》第三条规定的有关必备资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医保局费用审核窗口提交有关资料予以申报;
(二)市医保局费用审核窗口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应一次性当场告知其有关事项;
(三)市医保局费用审核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对单位或个人送审的医疗费用姓名、发生时间及金额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定,并作好书面记录,对有疑问的,移交稽核部门或相关部门调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