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平安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平安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0 至 1 周岁 25%
1 至 2 周岁(含 1 周岁) 50%
2 至 3 周岁(含 2 周岁) 75%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平安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平安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费的支付
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平安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