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华夏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华夏将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 华夏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华夏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华夏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华夏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华夏将按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华夏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华夏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华夏将按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金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 华夏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华夏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华夏将按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险费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华夏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合同有效期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华夏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合同所列第 27、42 种重大疾病除外) ;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费的,华夏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华夏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