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信泰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的,信泰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投保年龄小于等于五十周岁的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的,或者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大于五十周岁且在交费期满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的,信泰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成年人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
(3)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大于五十周岁,且在交费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的,信泰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成年人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信泰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信泰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信泰向您退还合同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