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一、您收到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犹豫期天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华夏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华夏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华夏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合同有效期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华夏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合同所列第27、42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华夏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华夏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金额
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华夏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额须符合华夏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