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期限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二)累计缴费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三)累计缴费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四)累计缴费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
(五)累计缴费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六)累计缴费10年以上为24个月。
领取程序
(一)办理失业证明。由原工作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告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证明后,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失业证明等材料,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三)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申请的审核。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
(五)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
(六)定期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报求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