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参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该参保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参保人的责任终止。
(二)参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约定的该参保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三)对每一参保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约定的该参保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参保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参保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