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意外险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主要包括火车,飞机,轮船,汽车,地铁等交通工具。

  一、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机动车辆、客运列车、客运轮船或民航飞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给付相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全数,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事故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机动车辆、客运列车、客运轮船或民航飞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废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照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每份保险金额中飞机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人民币300000元;轮船和火车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人民币150000元;机动车辆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人民币50000元。